【大紀元9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二日電)行政院今天審查法務部所提「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列「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說明義務罪」,並對疑似貪污犯罪公務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課以公務員說明財產異常增加的義務,這項新增規定是「不溯及既往」,如果公務員不說明或說明不實,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次長黃世銘、行政院政務委員高思博下午在行政院記者會指出,行政院今天審查「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將增訂第六條之一,修正第十條第二項,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新會期審議。
黃世銘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到第六條已針對貪污罪規範三種等級的構成要件與處罰規定,基於公務員本來就有廉潔行政的義務,因此政府認為在財產莫名增加時,應對公務員課以較一般人更嚴格的說明義務。
他表示,將增訂的第六條之一是「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說明義務罪」,公務員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到第六條的罪嫌時,對於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時期的三年內,若財產增加總額超過公務員最近申報綜合所得的總額,檢察官可令其說明,這些增加財產的來源。如果公務員不願意說明或說明不實,增訂的條文準備課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除刑責之外,罰金部分可罰到公務員的疑似貪污所得。
黃世銘指出,在修正的第十條第二項中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檢察官對公務員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若有取得可疑財產,也可以要公務員證明合法的財產來源,如果無法證明,因為公務員本人犯了第四條到第六條的罪,這部分就可當作貪污所得,依法加以扣押、沒收、追繳或抵償。
他說,政府未採用英國、香港或星國的立法例,直接把這些不明來源的財產認定為貪污犯罪所得,推定為貪污行為,變成重罪,而是把這項罪名認定為「獨立罪名」,課以公務員「說明」的義務,刑度採用的是三年以下的輕罪。
他表示,這個「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說明義務罪」的適用對象是廣義的公務員,包括公職人員在內。因為這是新訂定的獨立罪名,依照刑法罪刑法定主義原則,這個罪是「不溯及既往」,「往後生效」。
媒體詢問,這個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說明義務罪,是否可適用於前總統陳水扁涉入的疑洗錢案?黃世銘說,陳水扁與前第一家庭的涉嫌貪瀆與疑洗錢案,正由特偵組偵辦中,若犯罪成立,依現行的貪污治罪條例與洗錢防制法都可以加以追訴,一點影響都沒有。
高思博另說,藉由這項罪名的增訂,將能發揮嚴正打擊貪腐的作用,並提供檢察官辦案有更多工具可以使用,可望紓解過去偵辦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