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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引特殊審理機制 營業秘密不外洩

【大紀元7月9日報導】智財法院系列專題報導之三(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九日電)台灣今年七月成立智慧財產法院,希望與全球接軌共同保護智慧財產權,值得注意的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除使用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三合一」訴訟制度,並參考日本法制,引進秘密保持命令等特殊審理機制,讓企業營業秘密在不外洩前提下,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

司法院表示,智財案件訴訟過程中,因案件經常與獨有發明或產品製造細節有關,牽涉企業營業秘密。為兼顧相對人訴訟權與保護營業秘密持有人,審理法引進日本「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讓相對人僅能在訴訟中閱覽營業秘密資料,受理訴訟的法官等也應盡保密義務,否則須負刑事責任。

以世界知名「可口可樂」為例,獨家配方擁有七百多億美元的商標價值,當然要盡量避免秘方外流。因此,智財訴訟案件進行時,若不解決企業秘密外洩爭議,勢必使訴訟無法順利進行。

根據司法院民事廳法官李維心解釋,甲公司研發的A技術已獲經濟部智財局頒發專利證書,後來發現乙公司販賣C產品,涉及侵害A的專利權,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乙公司抗辯產品是以特別方法製造,屬於營業機密,為了訴訟兩造的權益,是否應該公開?

所謂「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是指證據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秘密持有人可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使秘密文件只有承辦法官與書記官可以接觸。至於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不得將秘密作為訴訟以外用途,或向未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公開,避免影響秘密持有人原本的營業活動及商機。

不過,若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可證明在秘密保持命令聲請前,已透過其它途徑取得或持有秘密者,就不受秘密保持命令的限制。

依照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相對人僅能在訴訟中閱覽營業秘密資料,不得洩漏,違反者將負刑事責任。至於受理訟爭案件的法官、技術審查官、書記官、檢察官等,須依法盡保密義務。

而所謂營業秘密,依審理法規定,是指符合營業秘密法所定營業秘密規定內容,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它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等一般同業不知道的資訊,須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才能夠主張是「秘密」。因秘密保持命令伴隨著刑事罰制裁,法院對於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應採取嚴格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從2005年成立智財法院以來,只有一件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案例,最後仍以和解收場;李維心認為,秘密保持命令像是一顆定時炸彈,受秘密保持命令的人須確保營業秘密不外洩,但風險相當大,訴訟雙方往往也避免使用。

有鑑於此,若訴訟當事人須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最好一開始就確認訴訟代理人、由誰來接受保密命令,避免若聲請人分階段提出保密,可能因相對人不同而造成洩漏營業秘密風險。

此外,智財法條的另一項創舉「法官公開心證」,讓當事人在判決前能夠明白法官掌握技術問題的程度,包括向訴訟當事人確認爭點、告知哪部分案情還欠缺證明,以及指明階段性心證與法律見解,讓當事人可以衡量是否再主張其它事項或聲請調查證據,希望避免無意義爭訟,尋求和解可能。

在「審理模式」部分,也是使審理程序順利進行的方式之一,司法院訂定「審理模式」供法官與當事人參考。而在具體個案中,法官斟酌案件內容與訴訟雙方提出有利自己事實與證據,訂出案件須調查的內容、順序等進行時程的「審理計畫」,若當事人沒有配合進行,可能失去提出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與證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