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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有銷售行為 依規定應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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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六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所推出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在工地設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的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國稅局指出,建設公司與所推出的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在工地設立的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銷售行為者,已屬營業稅法課稅範圍,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自動報繳營業稅等,未依法辦理者,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營業稅法,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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