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國稅局:協議分配代替拋棄繼承 節省遺產稅
【大紀元7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七日電)台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等。而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因此,國稅局指出,繼承人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將可節省遺產稅負。
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林某在2006年5月1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2男2女,其中次男為重度殘障。林某擁有的土地甲、乙、丙、丁等4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新台幣2000萬元、900萬元、1200萬元、300萬元,另有房屋一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萬元。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
林某的兒女2006年9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不拋棄繼承,可否節省稅負?
國稅局計算指出,如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遺產稅負為955萬9200元。但不拋棄繼承時,遺產稅負為580萬7100元,比拋棄繼承減少375萬2100元的遺產稅負。
國稅局表示,這件案例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的遺財產中不動產協議由長子繼承,銀行存款大部分也由長子繼承,僅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的目的,又可節省375萬2100元遺產稅,但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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