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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集

貌強:緬甸反對力量、軍政府、國際刑事法庭

【大紀元7月2日訊】繼緬甸婦女聯盟(Women’s League of Burma)在2008年6月24日呼籲扭送丹瑞集團到國際刑事法庭審判以後,昨天(6月30日),緬甸聯邦民族委員會 NCUB(National Council of Union of Burma),也代表緬甸四大陣營——九大土族武裝力量,二十四緬族與非緬族武裝力量,以及昂山素姬領導的全國民主聯盟(解放區)NLD(LA)與緬甸聯邦民族聯合政府/1990年勝選國會議員團,向國內外發表了重要聲明,強烈呼籲所有愛國誌士,熱愛自由、民主、人權、真正聯邦制的緬甸聯邦各族人民與武裝力量:敬請萬眾一心,把禍國殃民、反人權、反人類的緬甸將軍們以及所有幫兇,告到海牙國際刑事法庭去。

代表四大陣營的緬甸聯邦民族委員會指出:

* 世界上不少國家的統治階級,知法犯法,視法律如無物——雖然這些國家設有立法執法機構,但那純粹是供人觀賞而已。

* 不民主、無人權的國家民族,其人民是水深火熱的——冤案錯案假案申訴無門,也無人會同情與理睬。

* 於是在2002年7月份,國際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ry Court)應時代要求而終於誕生了。

代表四大陣營的緬甸聯邦民族委員會接著鏘鏘而言:

* 緬甸將軍們與其爪牙幫兇,對無辜的緬甸聯邦各族人民,數十年來不斷犯下了纍纍罪行。

* 由於緬甸聯邦立法執法機構,全在軍政府魔掌之下,所以對魔頭與其眾幫兇的橫行霸道,誰都無能為力,同時大家也都無可奈何——唯眼睜睜瞧著群魔為所慾為。

* 2003年5月30日發生緬甸迪巴蔭慘案,軍政府暴徒陰謀襲擊與殺害昂山素姬車隊,震驚國內外。緬甸聯邦民族委員會與緬甸律師協會,當時就組織了「迪巴蔭慘案調查追究小組」,有系統地收集證據,並及時公佈。

* 然而,軍政府起先敷衍了事,接著倒打一耙,最後不予理睬。而緬甸人民也毫無能力告到國際刑事法庭去——原因有二:A.緬甸不是國際刑事法簽約國,B.不論在政治上或法律上,無法爭取到聯合國安理會的支持。

* 緬甸律師協會與緬甸聯邦民族委員會痛定思痛,在政治與法律方面不屈不撓地狠下功夫,加倍努力。

* 在這期間,在國際刑事法上跟緬甸同樣沒有簽字的蘇丹,發生了血腥慘案。在2005年,聯合國安理會把該蘇丹慘案提交國際刑事法庭追究。

* 2006年5月29日,澳大利亞勞動黨(執政黨)仗義執言:緬甸官方刑事犯罪事件,也理應按照蘇丹慘案同樣處理。

* 紐約國際組織與緬甸律師協會從2008年2月份就開始積極到英國與歐盟進行據理據法遊說。結果,在2008年5月22日,歐洲議會發表了全體一致的決議,指責緬甸軍政府在納爾吉斯風災中保護國民不力,要求聯合國安理會把嚴重失責的緬甸,提交國際刑事法庭審查追究。

* 加拿大也在聯合國安理會強烈要求:嚴厲追究緬甸軍政府不保護、不照顧國民的罪行!

* 嚴守政治中立、唯天賦人權是問的國際特赦組織,不久前也控告緬甸軍政府反人類、反人權、進行種族清洗的罪行——半世紀來,在眾土族生活區不間斷地圍剿屠殺原住民!

接著,緬甸聯邦民族委員會代表四大陣營熱烈歡呼:

* 在6月19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了有關和平、安全、性侵犯1820號條例,提交國際刑事法庭執行。

* 在6月24日,緬甸婦女聯盟要求安理會審查緬甸各族婦女被軍隊強姦的軍政府內戰策略,要求國際刑事法庭審訊緬甸法西斯軍隊將領們。

最後,緬甸聯邦民族委員會代表四大陣營嚴正指出:

* 軍政府對緬甸各族人民窮兇極惡,慘無人道——鐵證如山。

* 最不能容忍的是:在緬甸國民被風災肆虐的生死關頭,緬甸法西斯將軍們卻不顧人民死活,強迫人民進行憲法公投,然後再用種種卑鄙手段,偷天換日,上演「憲法獲得絕大多數支持」的鬼把戲。

* 軍政府完全不保護本國人民,還悍然違反人權,對人民對人類嚴重犯罪。既然緬甸國內約束與懲罰不了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將軍們與眾幫兇們,被殘酷壓迫的緬甸各族人民,只好請求聯合國安理會,遵照國際刑事法,交送緬甸丹瑞集團到海牙國際刑事法庭。

貌強註:

緬甸聯邦民族委員會所代表的四大陣營如下:

(1)九大土族武裝力量組成的民族民主陣線 NDF(National Democratic Front)

(2)二十四緬族與非緬族武裝力量組成的緬甸民主同盟DAB(Democratic Alliance Of Burma)

(3)昂山素姬領導的全國民主聯盟(解放區)NLD(LA)(National League for Democracy- Liberated Area)

(4)緬甸聯邦民族聯合政府/勝選國會議員團NCGUB/MPU(National Coalition Government of Union of Burma/ Members of Parliament Union)

(NCUB-MPU UNPO 2006年7月1日)(//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