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保險員自7月起依執行業務所得報稅
【大紀元7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電)台灣財政部表示,自今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者,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佣金收入,可依所得稅法規定規定,依執行業務所得方式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立委曾分別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11條,將純佣金制的承攬或委任的保險業務員納入執行業務者適用範圍,雖尚未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但財政部參酌委員提案修法意旨,並考量保險業務員如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其工作性質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相似,需自負盈虧及具獨立性,與一般勞工有別。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如公司又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則其依招攬保險業務績效計算而自保險公司取得報酬,應可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因此,與保險公司無僱傭關係的保險業務員,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費用率(96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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