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七日電)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工保險條例,考量進入高齡社會及少子化趨勢,建立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所得替代率為百分之一點五五,保險起始費率為百分之七點五,最高調至百分之十三。
勞保老年金原本一次給付,未來將改為年金化,可按月領取,至於領取數目的多寡,與所得替代率、費率以及平均月投保薪資的高低有關,但朝野對所得替代率、費率有不同看法。
經過院會表決,國民黨以多數優勢,否決民進黨團提案的起始費率百分之六點五。三讀通過的勞工保險條例明定,所得替代率百分之一點五五,保險起始費率為百分之七點五,最高調至百分之十三。
條文規定,勞保年金起始費率百分之七點五,費率由第三年起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上限為百分之十三。若以明年起實施計算,約在2027年達到上限。但條文也規定,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即不調高費率。
條文規定,勞保年金及老年一次金給付的平均投保薪資計算方式,以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照實際投保薪資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老年給付部分,三讀條文規定,對於年滿六十歲者,年資滿十五年,可領老年年金給付;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則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但在本法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也可以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因此,目前投保的勞工,退休時仍可保有選擇權,可以選擇老年一次金給付,也可選老年年金。
除此之外,老年給付請領年齡,由本法施行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兩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若以明年起實施計算,約在2026年達到六十五歲才能請領。
不過,對於被保險人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的工作,只要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即可以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遺屬年金部分,被保險人若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有喪葬津貼外,配偶、子女等還可領取遺屬年金,以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可以按照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失能給付部分,修正條文規定,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可以領失能給付。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台幣四千元者,以四千元發給。
勞委會說明,當勞保改為年金制時,政府會希望勞工按月領取的老年給付,能占退休前投保薪資一定的比例,再將所占比例除以投保年資,轉換成所得替代率。
例如: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為百分之一點五五,勞工退休時每月領取金額是以「年資」乘「所得替代率」乘「最高六十個月平均投保薪資」,若以勞工投保三十年、最高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退休後每月可領兩萬四百一十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