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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查核 少數銀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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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十六日電)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核台灣、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落實情況,書面查核35家,查核22項次,12項次有少數銀行不完全合格。

消保會指出,金管會書面查核時間為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對象為40家銀行(37家台灣銀行及3家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中的35家;共查核22項次,其中10項次35家銀行完全符合規定,其餘12項次有少數銀行不完全符合規定。

主要缺失包括「銀行就特定事由降低持卡人信用額度等信用卡權利時,未分別列舉或未採個別商議方式約定或未以不同顏色的醒目方式約定」、「循環信用約款未以紅色文字標示或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未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未載明特約商店或預借現金機構倘有所載特定情事,而銀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

實地查核部分則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間,篩選一般消費者貸款戶數最多及辦理信用卡業務有效卡數較多的12家台灣本地銀行及2家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進行查核。

消保會說,實地查核發現的主要缺失包括「個別商議事項有未以醒目方式記載」、「蒐集利用個人資料,未約定應由申請人明示同意」等。

消保會強調,金管會除已函令各銀行限期完成各定型化契約的修正外,並責令各銀行稽核單位建檔追蹤、督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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