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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放寬營造業資本額限制

【大紀元7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營造業法第十二條條文,有關營造業資本額,將不再受限於現金、不動產及機具設備合計應占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規定,未來營造業出資種類及占資本額的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現行營造業法第十二條條文規定,營造業資本額中,現金、不動產及機具設備,合計應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國民黨籍立委陳根德等人提案主張,營造業法有關資本額的限制束縛營造業正常發展,應由主管機關衡酌實情,詳加規定營造業出資種類及所占資本額比率。

立法院上午三讀修正營造業法第十二條條文,根據三讀通過條文,「營造業出資種類及其占資本額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陳根德等人的提案,過去經濟部依公司法規定准許營造業以盈餘、紅利等辦理轉增資時,主管機關卻以不符合營造業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現金定義為由,拒絕辦理,造成「營造業登記證書」與「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實收資本額所登記的金額不一致,影響營造業參加公共工程投標權益。

陳根德等人主張,修法後放寬營造業增資出資種類的規定,將有助於營造業產業經營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