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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會:菸酒商發行禮券 也須足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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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十四日電)有鑑於禮券成為禮品趨勢成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完成「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報告,雖無菸酒商發行禮券,但未來若發行,仍須足額擔保。

消保會指出,財政部已就業者使用「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情形,於2007年11月至12月底及2008年2月初至2月底進行二次查核,共計查核814家業者;其中菸酒專賣商有439家,並無業者發行菸酒商品禮券。

消保會強調,已完成「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查核報告,未來菸酒專賣業者如欲發行菸酒商品禮券,仍應依上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事宜,辦理足額(100%)履約保證。

此外,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還有8項不得記載事項須遵守。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的條款。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其代理人或使用人的故意或過失責任。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或欺罔的事項。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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