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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 對象應清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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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淑莉/特稿

有鑑於過不了「錢」關,父母攜子女自殺悲劇一再上演,內政部推出「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立意值得肯定,但急難救助顧名思義即「救急」,對象應清楚規範,避免政府美意遭不肖民眾利用,反引致浪費批評。

據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統計,去年1年父母攜子自殺案件,有19名孩子死亡,今年至今已有8名孩子死亡,超過半數都是6至12歲,其中經濟困難高居近年攜子自殺案第1名,包括積欠債務、經商失敗、失業或收入不穩定。

及時介入與援助這些弱勢家庭,是預防悲劇一再重演最佳方法,但這些家庭多數有不動產,財產超過申請政府補助標準,而無法及時取得補助。

地方鄉鎮市公所統計,以雲林為例每年各公所申請急難救助金件數多則2、30件,少則10多件,以死亡、重傷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案件最多,遇有特殊個案,急難救助金不足解決,公所會以專案協助解決。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其主要對象與現有急難救助重疊,既然是要「扶窮濟急減少家庭不幸」,救助對象應以現有政府補助邊緣戶為主,並明確訂定認定標準,讓真正需要幫助者獲得關懷;至於現有急難救助金核撥進度太慢、金額太少,主管機關也應重新修訂辦法,避免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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