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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租賃所得約定短報 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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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九日電)出租人為規避稅負,與承租人另訂不實契約短報租賃收入時有所聞。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自有財產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須確實申報租賃所得,縱私下約定也不可因此免除或減少其申報義務。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起案例,某地主在1995年起將土地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該承租人自2001年起逐年遞減申報租金支出,從每年租金新台幣50餘萬元逐年變成每年10餘萬元,顯不尋常。

國稅局約談承租人,其雖否認短、漏、申報租金支出,經查證銀行帳戶往來,證實承租人每年實際給付租金為180餘萬元。地主以為與承租人私相約定即可減輕稅負。除補徵地主綜合所得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說,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由納稅義務人併入綜合所得填具結算申報書,自行向稽徵機關申報繳稅,不能單憑承租人所開立扣繳憑單金額申報,更不得以私下約定免除或減少其申報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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