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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中教師成績考核 台教部訂核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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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蓉台北九日電)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修正條文,賦予主管的教育行政機關平時考核逕核權,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核核定期限。

教育部表示,為避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考核結果怠於核定或是改核,致影響教師權益,增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所報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應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核定或是改核;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核定或是改核,必要時得延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

另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是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教育部人事處陳國輝指出,明訂核定時間,可以避免如這次台南縣延到今年五月才核定的情形再發生。

至於台南縣的教師成績考核結果,他指出,已在五月核定,不服者只能走申訴的管道。

教育部日前部務會報通過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並包括對教師平時獎懲、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如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事實逕行核定。

如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考核結果有疑義時,應說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考核,如重新考核結果仍有疑義者,則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直接改核。

至於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人數決定,目前是九到十七人,如要增列委員的總數,新的修正條文增列委員總數決定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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