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5日訊】【本文節選自《美國參考》的《選舉團制度失效了嗎?》一文,該文包括支持和反對美國選舉團制度的兩篇文章,本文是其中支持選舉人制度的一篇。本文作者 Ross K. Baker在位於新澤西州新布朗斯維克的羅格斯大學(Rutgers University)任政治學教授。讀者可以通過原文鏈接閱讀瞭解反對選舉人制度的立場。】
2000年11月7日晚,剛剛當選紐約州聯邦參議員的民主黨人希拉裡-羅德姆-克林頓(Hillary Rodham Clinton)在曼哈頓向歡呼雀躍的支持者們表示,她一定要去華盛頓力爭廢除未能毫無爭議地選出總統當選人的”陳舊和不民主的”選舉團制度。
當時沒有人想到要向她說明,她剛剛當選為其成員的美國國會參議院就是一個既陳舊(建立於1789年)又不民主(每個州,無論人口多少,一律擁有兩個參議院席位)的機制。我們若要求美國憲法的所有條款都達到現代化和民主化的標準,這部世代相傳、卓有成效的治國法典就將面目全非了。
美國憲法中有很多可能被某些批評人士視為過時的內容,其中包括要求聯邦政府與50個州分享權力的聯邦制。美國若完全聽命於首都華盛頓,治國效率可能更高,但憲法起草人首先注重的並不是效率。他們極其珍視自由,並認為分散政治權力比較穩妥。權力分散的標誌之一,便是全國或曰聯邦政府同各州分享權力。
美國聯邦制的一個重要安排,是讓50個州以州為單位參與總統選舉。這種制度--選舉團制度--規定,每個州的選舉人票數等於該州在聯邦參議院和眾議院的議席之和,而每個州在聯邦眾議院的席位與其人口成正比。只有贏得一定數量州的普選、進而所囊括的州選舉人票數累積過半(目前為538中至少270票)的候選人,方能當選總統。
不贊成這種制度的人士認為直接選舉更簡單明瞭。只要對全國選票進行統計,不必考慮各州的總票數,就能宣佈誰是得勝者。但是,如果美國採納這樣的制度,候選人可能只重視在人口最多的幾個州展開競選活動,以便在那裡贏得最多的選票,但忽視人口較少的其他一些州。
選舉團制度迫使候選人到人口眾多的地區以外展開競選活動,照顧在直選體制下可能被忽略的地方。否則,候選人只需在人口最多的12個州展開競選便有可能當選總統,至少在理論上有這種可能;而這就意味著候選人完全有可能忽視其他38個州。但在選舉團制度下,任何一位候選人基本不可能只在人口最多的12個州展開競選而贏得足夠的選舉人票。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往往能在紐約州、加利福尼亞州和馬薩諸塞州穩操勝券。共和黨候選人則很有可能在得克薩斯州、北卡羅來納州和佐治亞州勝出。不過,為了贏得入主白宮所需的至少270張選舉人票,兩黨候選人不僅必須爭取”拉鋸州”--俄亥俄州和佛羅里達州等兩黨勢均力敵的州,而且還必須爭取人口較少的其他一些州。由於各州至少擁有三張選舉人票,競選人對小州也不能忽視。
選舉團制度還使只局限於某個區域的候選人難以當選,因為美國沒有一個區域擁有當選總統所需的足夠的選舉人票。批評選舉團制度的人士抓住選民人數問題不放;而支持選舉團制度的人則強調選票的分佈,以及它是否有全國各州和地區的廣泛代表性。
縱觀美國歷史,選舉團制度使少數黨或第三黨候選人更難在總統選舉中勝出。一些批評現行制度的人士可能會將此視為美國政治制度的一個缺陷。但是,兩黨制一直對美國有益。兩黨制使美國的政治必須保持一定程度的溫和性,這始終是維護國家穩定的一個主要因素。兩黨制能削弱極端主義運動的勢頭,但與此同時,如果一個少數黨或某位候選人提出的建議深得人心,可能會得到兩大黨中一黨的採納。一名持極端政見的候選人可能在少數幾個州贏得普選多數票和選舉人票--例如斯特羅姆-瑟蒙德(Strom Thurmond)及其領導的主張種族隔離的州權黨(States Rights party)在1948年選舉中的情況,但其當選總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選舉團制度允許美國政治中有抗議聲音,但不鼓勵極端政見。
而且,選舉團制度在阻止極端政見的同時,卻可以增強少數種族和少數民族群體的實力。以拉美裔為例,他們只佔美國總人口的12%,在美國選民中所佔的比例則更小。在直選體制下,他們的影響力會受到極大的削弱,儘管他們的人數在某些州多到足以產生可觀的影響。亞歷桑那州通常是一個政治拉鋸州,該州的拉美裔人口比例約為25%,比全國平均比例高一倍,使得這個少數群體在選舉團制度下的政治影響力遠遠超出他們在其他任何制度下可能享有的影響力。同樣地,在弗吉尼亞這樣的州,非洲裔人口比例接近總人口的20%,大大增強了該州的政治競爭性。
最後,這還關係到更宏觀的聯邦制的健全性問題。憲法起草人將全國政府與州政府權力分立視為保障個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但近幾年的趨勢是,聯邦政府在歷來屬各州管轄的領域所掌握的權力越來越大。取消選舉團制度將削弱州的影響力,進而動搖已歷經220年美國歷史風雨的政治制度中的一根主要支柱。
──轉自《右派網》
--原載:《美國參考》,20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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