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5日訊】提到急診室,給人的第一印象往往是吵鬧、忙碌、和各種異味充斥;工作人員由於負荷與壓力的影響,必需專注於患者的病情診斷及緊要處置,態度上一定比不上健康檢查中心工作人員那般和藹可親。這實在是因為病情不同,所執行業務內容不同及單位時間內病患就診人數難以預測的關係。
當然,大多數的病人都是為了看病才會到急診室的,否則如此嘈雜髒亂的地方才不會有人願意久留呢。但不可諱言地,其中有部分病人並不符合急診條件卻因為一時方便而掛急診,如此不但自己得不到滿意的服務,更有可能耽誤到真正重症病人的病情。
到底怎樣的病人才適合看急診呢?在規模龐大、人力充足的醫院,對於急診病人自是非常歡迎,不僅來者不拒,甚至會期待著由各處轉介病患到急診去。這樣做,也許在某些急診編制特別充裕的醫院可以容納,但卻不屬一般醫院的常態配置。中央健保局為避免醫療資源浪費及提高效益,特別訂有急診定義及適用範圍,值得大家參考:
一、急診定義:凡需立即給予患者緊急適當之處理,以拯救其生命、縮短其病程、保留其肢體或維持其功能者。
二、適用範圍:
★(一)急性腹瀉、嘔吐或脫水現象者。
★(二)急性腹痛、胸痛、頭痛、背痛(下背、腰痛),關節痛或牙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原因者。
★(三)吐血、鼻出血、便血、咳血、溶血、血尿、陰道出血或急性外傷出血者。
★(四)急性中毒或急性過敏反應者。
★(五)突發性體溫不穩定者。
★(六)呼吸困難、喘鳴、口或指端發紺者。
★(七)意識不清、昏迷、痙攣或肢體運動功能失調者。
★(八)眼、耳、呼吸道、胃腸道、泌尿生殖道之異物存留或因體內病變導致阻塞者。
★(九)精神病患有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或呈現精神疾病症狀需緊急處置者。
★(十)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十一)應立即處理之法定或報告傳染病。
★(十二)生命徵象不穩定或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急症狀者。
一般說來,急診強調的是針對急性病程給予緊急適當之處理,若有陳年宿疾,或曾經各醫院診治後仍無法診斷之疑難雜症,除非有什麼急性變化,否則到急診來,在有限的時間與設備下,通常得不到進一步的診治。這種慢性的老問題,最好透過有經驗的臨床醫師的門診、擬定檢查及治療計劃,按部就班地來做,而非在急診室裡一蹴可及的。
急診室的工作人員,總希望能儘快為病患提供必要的服務,在有限的資源裡,希望得到最適當的運用,這個理想的前提是大家要謹慎有效地使用急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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