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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驗光師證照制度 台立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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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四日電)立法院衛環及勞工委員會初審通過驗光師法草案部分條文,明定驗光師資格取得條件、應考資格、執業及開業等相關規定,建立專業證照制度,提升驗光的服務品質。

立法院衛環及勞工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楊麗環提案的「驗光師法草案」。衛生署長林芳郁表示,因國內配戴眼鏡的人數多,應加強驗光配鏡者的管理,維護大眾健康權益,因此立法規範,目前有中山醫學大學等學校設立視光相關科系,每年培育約七百名畢業生。

初審通過草案條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驗光師證書者,才能擔任驗光師,而驗光師的考試資格為: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驗光或視光系、科,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草案條文規定,驗光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才能執業,且每六年要接受一定時數的繼續教育,才能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對驗光師開業,草案條文明定,驗光所設立應以驗光師為申請人,向所在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且申請設立驗光所的驗光師必須在規定的機構執行業務兩年以上,而本法公佈施行前已經執行業務者,實際服務年資可以併計。

除此之外,草案規定,驗光所收取驗光費用的標準,由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核定,驗光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善立項目收費。

對於驗光師業務範圍、如何保障目前已經從事驗光業務人員的權益等條文,委員會並未達成共識,決議保留相關條文並召開公聽會後,另擇期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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