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Will)與生命意願書(Living Will)
【大紀元6月30日訊】很多新移民由於不懂美國文化,往往忽視遺囑的重要性,還有很多人把遺囑(Will)和有關生命的意願書(Living Will)混淆為同樣的文件。它們其實是非常不同的兩份文件,所起的作用也是截然不同的。
遺囑(Will)是一份有關自己去逝後的財產分配及子女照顧的文件。生命意願書(Living Will)是一份關於在自己的生命處於休克、昏迷、植物人狀態時,如何結束自己生命及在這種狀態下誰為自己做健康決定的一份文件。
有關遺囑的重要性及沒有遺囑的可能後果,如果有幼兒應如何立遺囑等,我都在以前的劉律師信箱作過幾次不同內容的闡述,您可以上我的網站www.attorneyliu.com 查詢。這裡我主要想通過一個著名的真實案例講講生命意願書的意義及所起的作用。
一提起Terri Schiavo,很多人立馬對這個名字及它所帶來的故事記憶猶新。這個經過了7年的漫長的法律征戰的案子讓我們每一個都會後怕,在美國,要想體面地結束自己的生命也是如此之難?
1984年11月10日,一對相愛的戀人終於走向了婚姻的聖殿,Terri和Michael結為幸福的夫妻。六年之後,這對相戀的夫妻遇到了一場不幸的災難,年僅27歲的Terri因心臟病突發而送入醫院。Terri從此再也沒有醒過來,大腦也受傷成為植物人。1998年,經歷了8年的嘔心瀝血的照顧,耗資數萬,Terri的大腦日漸衰退,作為丈夫的Michael再也經不起為Terri治病所帶來的體力上和財力上的消耗,先進的醫療技術也在這8年中證明不再能帶來奇蹟。Michael請求法院批准他的申請,讓醫院拔去一直支撐Terri生命的輸液管,讓Terri不再忍受病痛的折磨,體面地去逝。可是Terrri的父母愛女心切,他們認為Terri仍有知覺,堅決反對Michael拔掉輸液管的請求,甚至指控Michael蓄意讓Terri健康惡化。Terri 生前沒有立下自己的生命意願書(Living Will),家人的意見不統一,必須由法院裁決誰的意見更反映Terri本人的意願。原本相親相愛的一家人不僅反目為仇,還展開了一場歷時7年的波濤洶湧的法律大戰。
Terri的案子從佛羅里達州的基層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連布什州長都親自捲入,還在2005年3月18日專門為Terri通過了一項「Terri法案」,禁止拔掉Terri的營養輸液管。Michael要求佛州最高院對州長的法案的憲法有效性進行重審,最後法院判決該法案違憲而禁止執行。Terri的案子涉及了14次上訴,無數次法庭聽證,數百萬字的調查報告、法院意見,更是耗費了雙方數百萬的財力,恐怕是美國歷史上牽涉Living Will的最著名的案例。Michael雖然獲得了最終的勝利,我們每個人都會問,需要這樣嗎?怎樣才能避免它?
Terri的案子給我們帶來什麼教訓呢?教訓是我們要為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早作決定,以免讓家人在自己因病無知覺這個最困難的時刻還要面臨一個更痛苦的決定,更不要讓家人在此時因意見不一而分裂,就像Terri的丈夫和父母反目為仇,打上法庭一樣。我們希望能夠活得瀟灑,死得從容。在自己還清醒的時候,做好Living Will,並告知家人自己的決定,在你昏迷時,儘管現代醫學技術能夠純人為地維持你的生命,但你的家人可以憑藉你的生命意願書授權醫生拔去這些管道,讓你不再忍受病痛的折磨,因為沒有知覺的生命對自己沒有意義,對家人也是一個沉重的負擔。你現在替他們解除了這個包袱,這也許是你對家人的另一種關愛的表達。
在你選擇立遺囑時,請律師也做一份自己的生命意願書,事故每天發生,盡早行動,以免飲恨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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