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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無故不備詢 可按次罰鍰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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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曉宜、曾韋禎、邱燕玲、黃維助/台北報導〕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政府官員未經准假而不列席會議者,立院得經院會決議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仍拒不列席者,還可按次處罰;一旦完成修法,若有官員心存僥倖、刻意「避詢」,荷包就得大失血。

高層壓力 藍軍將轉冷處理

台灣新聞局長史亞平表示,行政院長與閣員不可能有藐視立委的情形,不會無故不備詢,對立委的提議,行政院「尊重、配合」。

這項提案雖由藍委提出、並完成初審程序,但面對藍委提案修法賦予國會調查權及增訂藐視國會等處罰條款,國民黨內感受高層壓力,相關法案都將轉為冷處理。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上述草案在執行細節上仍有疑義,包括罰款如何給、誰來收錢等問題,黨團將提案交付朝野協商,先放一個月,由黨團與行政院溝通,這段期間則做為政府官員的觀察期,再決定是否通過此案;而國會調查權的建立茲事體大,黨會提出黨版修正草案,經與行政院協商後才會提案。

立法院長王金平說,這案子是為了讓國會監督行政的制度更加完備,算是尊重國會,何況開罰前還有多道程序要走,且現行有多項法令是約束立委言行,為何不能修法約束行政官員,「該過就過嘛」。

修正草案增訂,政府人員未經准假,而不列席會議者,得經該委員會決議通過,經提報院會決議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列席;屆期仍不列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情節重大達藐視立法院之程度者,並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彈劾、糾舉。也提修法版本的民進黨立委蔡同榮表示,應該針對藐視國會罪處以刑責,以建立國會威信,不是只靠不痛不癢的罰鍰。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黃義交表示,委員會通過的上述條款沒有執行上的困難,政府首長被罰是要經立院院會決議,且是未准假仍不列席的才會被罰,罰款是繳到立院的會計部門,列為立院歲入,若是透過行政執行署去收就繳到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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