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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新聞

美最高法院裁定 強暴兒童犯不處死刑

【大紀元6月26日報導】(中央社華盛頓二十五日法新電)美國最高法院今天裁定,死刑不應適用於一名犯強暴兒童罪的男子,並稱僅殺人犯能判死刑。

大法官以五票對四票作出裁決:「(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禁止路易斯安那州因強暴兒童而判處死刑,因為犯罪並未造成、也無意造成受害者死亡。」

在這份由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撰寫的判決書中,最高法院提到美國絕大多數州並未制定法律,允許針對強暴兒童罪判處死刑,形成了「國家共識」。

鑒於過去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對於憲法的解釋,大法官認為「死刑並不適合作為對強暴兒童犯罪的懲罰」。

此案涉及四十三歲的男子派崔克‧肯乃迪的律師提起的上訴;這名男子五年前因強暴女友的女兒,二零零三年遭判處死刑,當時受害者僅八歲。

美國自一九七六年恢復死刑以來,僅針對殺人罪執行死刑。

一九七七年最高法院推翻對一名強暴犯的死刑判決,稱針對此種罪行施以此種刑罰,實屬過度,屬於憲法規定禁止的「殘酷且不尋常」的懲罰。

但今年五月,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維持肯乃迪的死刑判決,稱一九七七年最高法院的裁決,適用於強暴成人,而非兒童。

被告的辯護律師隨後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大法官阿利托撰寫不同意見書,並獲得首席大法官羅伯玆、大法官史卡利亞與湯瑪斯的支持。

阿利托在對此判決的批評中指出,這個判決意味著:“不論儿童年紀有多小,不論儿童遭強暴几次,不論加害者強暴過多少儿童,不論罪行有多殘酷,不論該行經(對受害者)造成多少身體与心理的創傷,也不論加害者過去的犯罪紀錄有多邪惡”,都無法對施暴者處以死刑。

近年來各州針對性侵害兒童均加重懲罰,最低刑期經常定為二十五年。

目前有五州規定此種犯罪最高判處死刑,但鮮少作出此種判決,僅另一名強暴犯也判處死刑,那也是路易斯安那州在上個月作出的判決,一名男子二零零四年多次侵害鄰居的女兒而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