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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謝長廷誹謗 馬英九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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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李欣芳、王寓中/台北報導〕總統馬英九在競選期間自訴謝長廷加重誹謗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審結,承審法官刑三庭審判長沈君玲當庭宣判謝長廷無罪,這是馬、謝總統大選期間衍生司法案件中,在馬就任總統後,首件獲判敗訴案例;還可上訴。

謝長廷昨表示,這是法官能不屈服於馬總統的威嚴,依法做出的判決,呼籲馬應把更多時間用在治國,解決人民問題及股市一蹶不振,彌補政見跳票失信於民,不要再興訟。

謝籲馬勿再興訟

馬英九委任律師賴素如表示,會和馬研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由於馬告謝的案子不只此一案,審判過程,法院曾希望雙方以和為貴,撤回告訴,但賴素如強調,目前不考慮撤案,其他官司還是會繼續。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兼發言人劉壽嵩召開記者會指出,馬英九認為謝長廷在總統大選期間,九十六年9月24日、28日向媒體指稱,馬特別費中有假發票,還花特別費養馬小九,連健保費也領公家的錢,再匯錢到國外給子女;謝並稱自己用特別費較嚴格,沒有類似情形。

判決書指出,謝庭訊時,坦承有上述言論,但表示沒有誹謗故意,強調是馬先說檢察官對謝比較好,還說檢察官要入馬於罪、有雙重標準,他才會回嘴,相關發言出於自衛和自辯,應符合刑法誹謗罪的免責條件。

法官支持謝長廷見解,認為謝發言內容有所本,來源是檢方對馬的起訴書,且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零九號解釋,謝對於馬特別費弊端疑雲,「確信其為真實」。

法官還認為馬舉證不足,因為他當時為總統候選人,有無貪污事實應可受公評,也較一般民眾更有機會為自己辯護,但馬僅舉網路新聞為證,只能算是傳聞證據,馬應負較嚴格的舉證責任,才能證明謝有誹謗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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