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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丟垃圾
【大紀元6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紳旭台北二十三日電)北市訴願會今天發出新聞稿表示,日前有位民眾亂丟垃圾被環保局錄影拍到,依規定罰新台幣四千八百元,民眾不服上訴,指有錄影和沒錄影(二千四百元)差一倍,非常沒道理,訴願委員開會討論後,決定撤銷環保局原處分。
訴願會表示,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處境。
訴願會指出,環保局開出四千八百元罰單是依據2007 年公布修正的「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
訴願會表示,基準規定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規定放置垃圾之行為人,於八時到二十二時查獲者,第一次處二千四百元罰款;二十二時到隔天八時查獲者,第一次處三千六百元罰款;定點錄影查獲者,第一次處四千八百元罰款;跟監錄影查獲者,一律處六千元罰款。
訴願會委會審議後認為,申訴的市民違規事實是在十三時左右發生,由環保局人員現場取締告發,並經定點錄影第一次查獲,到底要罰二千四百元還是四千八百元?準則上的規定有很大的爭議。
訴願會指出,同樣的違規行為,卻因採證的方式不同,就有不同的罰款,且違規的市民是第一次,這樣就被罰四千八百元,不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於是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由環保局另為處分。
環保局表示,將在收到訴願會裁定後,再決定是否上訴,或更改罰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