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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官員未准假不列席立院會議可罰

【大紀元6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日電)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草案明定,政府人員未經准假,不列席會議,可經立法院委員會決議通過,提報院會決議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列席,屆期仍不列席,可按次連續處罰。

根據國民黨籍立委黃義交等人提案說明,政府人員有到立法院列席接受質詢及備詢的憲政義務,但政府人員在立法院院會與委員會任意缺席規避質詢的情形日益浮濫嚴重,為強化立法權監督機制及健全委員會功能,提案修法對政府人員無正當理由而違反立法院所定到會列席義務,在法制面上創立行政罰的規定。 全案經委員會審查,國民黨籍立委朱鳳芝、呂學樟、費鴻泰、謝國樑及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柯建銘均表示支持。委員會將立法院法制局所提修正動議及黃義交等人所提草案合併討論後,會議主席謝國樑裁示,全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處理。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列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列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要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條文指出,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應親自列席說明。因故不能列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請假之理由與請假書。

另外,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除院長外,於法律案、預算案審查及業務報告時,也必須應邀到會親自說明,若有不能列席的正當理由時,也要檢附請假書。

條文指出,政府人員未經准假,而不列席會議者,得經該委員會決議通過,經提報院會決議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列席;屆期仍不列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違反情節重大達藐視立法院之程度者,並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彈劾、糾舉。

謝國樑會後受訪表示,考量官員不列席立法院會議,大多是發生在委員會層次,因此,初審通過的草案主張先由委員會決議裁罰,再提報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