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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聞

港府入稟控時代廣場濫用公地

【大紀元6月19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港府入稟高等法院,指銅鑼灣時代廣場擅自將公眾休憩地方出租,違反批地條款,要求時代廣場賠償。發展局指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時代廣場就指,沒有收取過多租金,今次訴訟正好釐清與政府理解契約條文的分歧。

政府的入稟狀指,港府在1992年批出土地予發展商興建時代廣場時,規定時代廣場地下一幅三千平方米用地,指定作公眾通道及休憩用途。如果要出租,事先需得到屋宇署署長同意,租金水平亦只可以相等於水費和電費。但時代廣場由93年開始,把有關用地出租作臨時展覽,收取費用每日由2萬8千至12萬4千元,平均每個星期收租超過94萬元。

入稟狀又指時代廣場收取的費用高於指定可以收取的水電及服務費,得到未經批准的利潤,要求向政府賠償。不過,入稟狀就沒有列明這十多年來,時代廣場究竟收了多少租金,亦沒有指出政府要求時代廣場的賠償金額。

政府在5月9日去信時代廣場要求賠償,但未獲得回應,於是入稟告時代廣場。

法庭方面會排期聆訊,所以暫時未知開庭時間。

時代廣場方面就表示,由於已進入司法程序,所以不方便回應,但表示會配合法律程序,亦相信法院有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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