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單銷售前準則 友邦新光台產物遭罰
【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十五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委員會議決議,因違反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相關規定,對友邦、新光、台灣產物三家產物保險公司處新台幣 240萬元、 120萬元、60萬元罰鍰處分,並要求限期改善。
金管會表示,友邦、新光、台灣產物三家產險公司,2005年因銷售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違規出單,在要保書批註約定自負額條款等,但未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辦理,就保險商品、保險責任準備金、簽證精算人員、市場紀律等分別處分。
金管會表示,就保險商品部分,這三家產險公司銷售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違規出單,各罰新光、台灣產險60萬元罰鍰,但友邦產險因故意隱匿、未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等,違法情節較重大,依保險法規定,加重處友邦180 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就保險責任準備金部分,友邦、新光產險未依相關危險計算提列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也未依規定核算應提存的重大事故、危險變動及其他各種特別準備金,對此各處60萬元罰鍰。
此外,金管會表示,分別對友邦及新光產險的簽證精算人員給予「警告」處分,並送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紀律委員會,請其加強教育訓練。
金管會表示,上述三家產險公司未依規定計收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費,除糾正並限期改善,友邦產險另須檢具外部獨立的內部控制查核機構報告,送金管會核備。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者應確實依保險商品送審程序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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