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國稅局:繼承財產不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大紀元6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三日電)一般民眾誤以為配偶可要求繼承另一半的所有剩餘財產,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時,若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則排除在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國稅局舉例說明,日前查核被繼承人某甲遺產稅案件,生存配偶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申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項請求權價值新台幣5000餘萬元。
不過,國稅局發現某甲的財產中,有大部分房地登記原因是分割轉載,都是由繼承取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請求範圍內,計算後,某甲的剩餘財產小於配偶的剩餘財產,因此,配偶不得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國稅局指出,許多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只要夫妻一方過世時,另一方對遺產有一半的請求權,即誤認為一半的遺產不須課稅,然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立法目的,在於肯定家務管理對於婚姻生活貢獻,因此僅以婚後取得的財產才須列入分配。
另外,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雖在婚後取得,也不屬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並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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