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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人民幣開放兌換 最高2萬元

【大紀元6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黃維助/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有關開放人民幣兌換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案」,授權中央銀行會同金管會在兩岸簽訂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清算機制前,可就人民幣在台灣地區之管理及貨幣清算訂定辦法,台灣本島將能合法匯兌人民幣,實現馬英九總統的競選支票。

馬英九也在法案三讀通過後的第一時間致電立法院長王金平,對立院支持修法表示謝意。

根據估算,以每日開放陸客來台三千人次計算,央行規劃每人可以兌換二萬元人民幣,總計每年將有高達二百一十九億元人民幣匯入台灣,折合新台幣約一千億元。

台央行副總裁周阿定日前在立院指出,考量人民幣貨源不足,估計一年買賣供需不足六百億元人民幣,初期開放將限定單向買進人民幣,金額以二萬元人民幣為上限,身分不設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都可持人民幣向指定機構匯兌,若有剩餘新台幣,可再換回人民幣,未來若經陸委會與對岸協商,人民幣有穩定貨源後,就會進一步開放雙向買賣。

據現行法規定,人民幣在台灣地區匯兌須兩岸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為兌現馬英九總統競選政見,國民黨團提案增列「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國民黨立委李紀珠提案增列「前項雙邊貨幣清算協定簽訂或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前,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在台灣地區之管理及貨幣清算,由中央銀行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至於每人攜入限額,由金管會以命令定之。

為有效防止非法交易及管理人民幣,這次還通過民進黨團提案,凡是違反主管機關所訂人民幣管理及貨幣清算辦法,而為兌換、買賣或其他交易者,「其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及價金沒入之」,若是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違反規定,「得處或併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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