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報應實錄:掌權者冤殺好人 定然償命
宋高宗紹興二十六年(公元1156年),福州福清縣人李元禮,擔任漳州龍溪縣主簿,代理縣尉的職務。有一次,他抓捕了六個強盜。按照當時朝廷的制度規定:「抓獲強盜七人以上者,可晉升一級官職。」
李元禮私慾膨脹,陞官心切,就利用職權,叫下屬去鄉里抓一個農民耒湊數,心想:冤殺一個草民,那是吃定了,誰也奈何不了他。於是,便把一個無辜的農村百姓,硬是當做強盜,再加上先前的六個,一共七人,均以搶劫財物而定罪,並予以處死了。
李元禮因為抓捕強盜七人有「功」,達到了晉升調任的標準,上司準備提升他的官職,叫他先到臨安(當時的京城)招待所裡住下,等待安排。就在當天夜裡,他看見那位被他冤殺的農民,來到他身邊,向他索命。他原以為:自己是官,對方是一介草民,無奈我何。萬萬沒有想到:世上還真的有鬼神,還真的有報應!所以,他悶悶不樂,鬱鬱寡歡。
和他同住在招待所的另一個官員,見他臉色難看,便問他什麼原因。李元禮就把事情的來龍去脈,講了出來。那個官員聽了,大為震驚,歎了一聲說:「神靈與報應之說,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人還是莫做虧心事為好!」
第二天,李元禮被上司安排到泉州同安縣當知縣。他急忙辦完手續,帶上行李,離開招待所,前往泉州,自以為一走大吉。沒想到剛出臨安城,那個冤魂便緊緊的跟上了他。李元禮僅走了十幾里路,就走不動了,只好住到驛站裡,當天夜晚便得急病而死。
在神佛的眼裡,眾生一律平等,無論貴賤,無論富貧,都應該善良誠信,正派做人。
(事據《夷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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