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七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行公聽會,討論應否擴大去氧核醣核酸(DNA)採樣範圍,多位與會人士表示,認同DNA建檔有助犯罪偵查,但基於維護隱私權,若要擴大範圍,應提供更多數據證明必要性。警政署回應,已有再犯率等相關數據佐證,所訂範圍充分考量再犯性及比例原則。
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等人提案修正「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擴大DNA採樣建檔範圍,依現行條文規定,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接受DNA強制採樣,經行政機關召開協商會達成共識,將強制採樣對象依犯罪類型,區分為偵查及一審判決有罪兩階段。
根據行政機關共識,偵查階段的採樣除維持現有性侵害及重大犯罪,另增加搶奪、恐嚇罪可在警察移送階段採樣。另外,重大公共危險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可於被告經一審判決後採樣。同時,增列犯罪嫌疑人以書面同意採樣時,也可建立DNA資料庫。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召開公聽會,就修正內容廣徵學者專家意見。
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張麗卿表示,DNA證據並非萬能,雖建立DNA資料庫可有嚇阻犯罪效果,但無法徹底解決犯罪問題,恐怕將犧牲其他人對DNA合理隱私權的期待。現行法的採樣範圍已經足夠,並非不足,應從現行法檢驗是否需要如此大的採樣範圍。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劉幸義指出,DNA相較於相片、指紋,並非純屬個人資訊,包括健康、遺傳、家族等資訊都涵蓋在內,保護程度應要提高,並非純法律人可判斷,且採樣後若遭利用,後果更嚴重,應由科技人才先作研判,才適合形成法律政策。另外,未來在施行細則應詳加規定採樣流程及監督機制。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若沒有清楚的數據證明擴大範圍的必要性,則無法接受修法內容,且有鑑於近來網路報稅發生個人資料外洩情形,未來DNA資料庫的安全問題也是考量重點。
警政署鑑識中心主任程曉桂回應說,所訂擴張範圍充分考量犯罪的危害性、再犯性、關連性及比例原則,如根據法務部2004年再犯率統計,竊盜再犯率為百分之六十一點七,相關數據可佐證;另外,DNA採樣後只用於犯罪偵查,不會做疾病、遺傳、基因研究,不會逾越DNA建檔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