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跨海追債 美法官初步裁決王金世英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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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褚盧生洛杉磯五日專電)洛杉磯聯邦高等法院今天曝光的消息指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跨海向「力霸王家」成員王金世英追討債務案,歷經一年三個月的訴訟審理後,王金世英面臨敗訴,應歸還至少新台幣六億六千三百餘萬元、約兩千萬美元的債款。

經向代表兆豐的原告律師洪滿惠查證,本案主審法官柏里是依照慣例,在五月中、下旬宣佈最後判決前,於四月三十日先行寄給雙方律師的「裁決意向書」中,採信兆豐銀行追討債務的法律論據,認定王金世英為敗訴一方,應負賠償責任。

柏里在「裁決意向書」中提到,他是引用台灣民法條文做出這一初步裁定,雖然王金世英的律師也曾引用三十三條理由為她辯護,但全部駁回,沒有一條被接受。

同時,除了償付新台幣六億六千三百四十九萬六千元外,還需併計年利百分之九點七八八與違約利息百分之一點九五六,兩項均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起計算。

依照美國民事訴訟相關規定,法官在正式宣佈「判決」前,都會提出一份「裁決意向書」,來解釋法官希望做出的判決,然後送交原告與被告雙方律師閱讀,並做出答覆。

柏里在四月三十日發出的這一「裁決意向書」中也要求被告律師,如有不同意見,必須在五月十二日前以書面提出。換句話說,王金世英可以在限定時間內把反對這一裁決的理由逐一列出。

不過,到了五月十二日王金世英沒有提出反對理由,法官的這一份「裁決意向書」就理所當然地成為本案的判決書。

如果被告在五月十二日期限前提出反對理由,那麼原告律師也就必須代表兆豐在五月二十三日以前向法官陳述反駁原告的理由,最後再由法官根據法律條文、參酌雙方意見的曲直做出對本案的最後判決。

據多位在洛杉磯執業的民事律師表示,法官改變「裁決意向書」的機率一般來說微乎其微,因此王金世英的敗訴幾已成為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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