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賦予人民幣在台兌換法源依據
【大紀元5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一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明定在雙邊貨幣清算協定簽訂或機制建立前,人民幣在台的管理及貨幣清算,由央行會同金管會訂定辦法。央行表示,修法是賦予法源依據,初期先採行單向兌換,限額為人民幣兩萬元。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修正案」,明定由金管會規定人民幣攜入的限額,若超過的部分,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修正條文規定,許可人民幣進出入台灣的辦法,金管會得會同央行訂定,而在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人民幣在台灣地區的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
此外,修正條文規定,雙邊貨幣清算協定簽訂或機制建立前,人民幣在台灣地區的管理及貨幣清算,由央行會同金管會訂定辦法。若違反規定進行兌換、買賣或其他交易,即可沒收之,而金融機構及外幣兌換處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鍰。
央行副總裁周阿定表示,初期人民幣來源不穩定時,先採行單向兌換,也就是陸客來台觀光時,可兌換人民幣,現在限額為人民幣兩萬,沒用完的新台幣可再兌回人民幣。初期到底要維持多久,實在不知道,但會盡快解決貨源問題,只要有穩定的人民幣貨源就可以開放雙向兌換。
他也說,並未限制只有陸客可兌換人民幣,只要手中有人民幣就可以去銀行換,數額為人民幣兩萬,至於是否在七月開放陸客觀光前即可兌換人民幣?他表示,還要和陸委會及金管會討論訂辦法,修法通過是先賦予法源依據。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表示,修法是針讓七月陸客來台觀光時,兌換人民幣有法源依據,因為依照現行規定,人民幣連小規模、有限度的兌換都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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