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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個資法 擴大保護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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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將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擴大保護客體,將非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也納入保護範圍。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等人所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經審查後,委員會通過部分條文,但有關觸法刑事責任及賠償總額、簡化民眾舉證責任,以及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利用個人資料時,不須事先告知當事人等爭議條文,予以保留。

會議主席謝國樑裁示,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保留條文在院會討論前需要黨團協商,並請法務部提供修正意見。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過去「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僅適用於徵信業等八類行業,一般行業及個人均不受規範。經修法後,擴大保護客體,不再以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為限,並刪除非公務機關行業別的限制,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除為了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外,均在適用範圍。

另外,公務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也適用於本法的規定。 

現行條文僅規定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的正確性,根據初審通過草案,明定公務及非公務機關除對保有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和通知的義務外,若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主動或依當事人的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初審通過的草案也明定,從事商品行銷的非公務機關,應在首次行銷時免費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的方式,例如免付費電話、免費回郵等,且在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立即停止利用個人資料行銷,尊重當事人有拒絕接受行銷的權利。

同時,因為本次修正條文擴大適用範圍,根據初審通過的草案,原本不受規範從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在修法施行前已完成蒐集的資料,雖不是違法行為,但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應在本法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向當事人完成告知,若逾期未告知而處理、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將依本法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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