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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條文 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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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九日電)行政院文建會今天表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施行十餘年來,許多規定已不符社會實際需求,經2006年起召開二十餘場座談會及討論會議後,新修正辦法今天正式發布施行,將開啟台灣公共藝術的新紀元。

文建會表示,台灣的公共藝術在建築環境普遍不良、「分散式設置」的操作制度及概念匱乏下,出現公共藝術定義、審議運作機制、公共性、環境融合、管理維護、教育推廣等問題。

文建會指出,新修正的「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針對上述問題大幅修正,例如整個操作概念由「設置」修正為「計畫」型態,除符合「新類型」公共藝術的理念,更落實民眾參與、環境融合與公共性的推動政策。

新修正的設置辦法將公共藝術審議會的三審制度,簡化為「一審」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一核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及「一備查」 (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制度,並詳細規範徵選方式、開會規定、人數、公告方式、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編列等,解決與政府採購法適用問題,並保障藝術家基本的創作費。

為鼓勵工程藝術化,修正辦法也新增公有建築或工程主體得視為公共藝術的規定。

另外,為解決部分建築物興建經費較少、公共工程基地環境欠佳等因素,此次增列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的全部或部分,交由基地所在地方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以解決公共藝術不適宜、粗糙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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