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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
【大紀元5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之便,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項內容是由國民黨團提案,強調過去政府高層經常假藉政治獻金之名,行政商勾結受賄之實,透過修正,將能切斷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管道。
*違規收受政治獻金 罰鍰倍增
草案規定,若違反收受政治獻金禁止期間或適用對象者,罰鍰額度由現行收受金額相同額度,增加為收受金額的二倍,若是擬參選人的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財共居的家屬違規收受政治獻金,罰鍰由原收受金額的二倍增加為三倍。
為有助於政治獻金查核與公開透明,並鑑於過去常有捐贈者因不諳法律規定,發生違法捐贈情事,草案特別增訂開立收據的規定,以及建立政治獻金返還制度。
*受贈不符相關規定 限期返還
草案明定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時,應查證是否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若有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時,必須在收受後一個月內將政治獻金的一部分或全部返還捐贈人。
若是逾期或不能返還捐贈人,一律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政黨捐贈上限訂否 保留協商
至於行政院版草案明定,政黨對於所推薦的同一公職候選人捐贈上限,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二千五百萬元,立委候選人一百萬元,直轄市、縣市長候選人三百萬元,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三十萬元,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十萬元,由於國、民兩黨意見不同被保留,全案送交院會二讀前,仍須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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