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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準用拒絕證言權?法部保留 立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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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三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在條文中增訂新聞從業人員準用拒絕證言權的規定,多位立委支持記者應有拒絕證言權,法務部則認為,不宜在本條文中規範,應該另外立法。

國民黨籍立委吳志揚等人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根據草案說明,本條文原訂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及會技師,除「經本人允許者」,只要是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事項者,均可拒絕證言,不需任何理由。

草案說明指出,為保障新聞自由,在條文中增訂新聞從業人員準用拒絕證言權的規定,避免新聞從業人員因受傳喚出庭作證,而洩漏新聞消息來源或採訪對象的身分,動搖媒體事業的公信基礎。

法務部常務次長朱楠提報告時表示,記者的新聞保障、不供述來源與拒絕證言是兩回事,醫師、會計師根據法令有保守秘密的義務,若洩密則將須負責任,但記者接受訊息的目的就是要報導,沒有保密義務,性質上與條文所規範的專技人員不同。

他指出,記者若是報導真實的內幕消息,肯定記者應保護消息來源,但若是報導虛構內容,則不應享有拒絕證言權。為保護記者的消息來源,支持可另外立法,但不能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提報告時表示,記者和現行條文的專業人員不具「散布性」的性質完全不同,不宜合併在條文內規範。另外,美國聯邦證據法及日本刑事訴訟法均未明定新聞從業人員的拒絕證言權,且訴訟實務上,司法機關均會以具體個案分別判斷新聞從業人員可否拒絕證言,草案內容應再斟酌考量。

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表示,媒體具有監督功能,記者必須依賴消息來源才能獲知訊息,若沒有拒絕證言權,將產生寒蟬效應,影響第四權的角色。

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指出,案件若有政治力介入,記者就會變成被調查的對象,採訪自由受影響,支持修法的內容。

吳志揚表示,修法並非為了記者,而是為了維護社會重要功能,若記者不能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則請法務部研究,不管用什麼樣的法條,都應讓記者享有拒絕證言權。

朱楠答詢時表示,美國對於機關內揭弊的爆料者有相關法律予以保護,有關保護爆料者的立法,國內過去曾有討論但遭到工商界反對,因工商界擔心企業內幕將被爆料,至於未來是否要立法,可再研究討論。若記者報導屬真實,則應保密消息來源,可請幕僚研究提對案。會議主席吳清池最後裁示,本案擇期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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