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初審 公務員濫權媒介政治獻金 處徒刑
【大紀元5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十三日電)台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務員若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僱佣關係等媒介或妨害捐贈政治獻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內政委員會上午審查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明確建立政治獻金返還制度外,同時也規定,為有利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政治獻金是否符合規定,相關單位應建置資料於網站上以供查詢,若未建置的資料,可以書面請求查詢,若已經善盡查詢責任者,則可免除相關處罰。
政治獻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僱佣關係或其他生計上的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的捐贈,若違反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修正條文新增對公務員徒刑的規定,若公務員違反上述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條文明定,違反政治獻金法收受對象及收受期間者,罰鍰由原本收受金額一倍增加為收受金額的兩倍,若擬參選人的配偶等親屬違反規定收受政治獻金,罰鍰也從原收受金額的兩倍增加為三倍。
另外,行政院版提案,限制政黨對候選人捐贈的修正條文,委員會予以保留,全案送交院會二讀前,須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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