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提彰銀董監縮減案 經部函釋符公司法
【大紀元5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永昌台北十二日電)彰銀日前臨時董事會通過台新金代表提出縮減董監事案列為股東會議案,台新金以特別股股東提案備受官股和民股董事質疑,彰銀今天接獲經濟部解釋函,確認台新金以特別股股東提案是符合股東提案的權限。
彰銀指出,4月29日彰銀臨時董事會審查股東台新金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後,依財政部公股股權代表建議聲請經濟部解釋公司法第172條之1適用疑義。
彰銀指出,今天接獲經濟部在5月9日以經商字第09702410410號函釋,內容是「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此項股東提案權,係股東之固有權,不分普通股或特別股均有上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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