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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洛因
【大紀元5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十二日電)嘉義市民楊明學明知國中時期同學有吸食海洛因習慣,去年七月起,多次向不詳男子購毒供友人施用,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審酌被告多次受託代購毒品,幫助他人施用,不僅戕害他人身心,也危害社會秩序,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二十四歲的楊明學,得知國中時期李姓同學有吸食海洛因習慣,且無購買海洛因的管道後,主動告知有管道可以購毒,自九十六年七月底起至同年九月七日止,共十次幫助李姓男子購買海洛因。
被告接獲李姓男子欲購買新台幣五百至三千元不等海洛因的電話後,再聯絡販售毒品的不詳男子約定交易時間地點,李男都在交易地點附近等候,由被告代購毒品,供他吸食,直到去年九月七日李男被查獲,警方循線查獲被告楊明學。
被告坦承代購毒品供友人吸食,警方一度懷疑被告是在販毒,不過,李男在偵訊及法院審理期間一再證稱,被告在交付海洛因時,常常會要一些海洛因吸食,若被告是在販毒,時常在賣出海洛因,再向購毒者索討毒品供自己施用,顯然與常理不符。
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戕害人體健康及危害社會,還多次受託代購毒品,幫助他人施用,依被告幫助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各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