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電)台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台灣地區人民在中國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其遺產稅申報期限,以該死亡證明取得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 6個月內申報。
國稅局補充,如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限期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長,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稅申報期間計算,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