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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一日電)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表」,將海基會秘書長比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訂列為簡任第十四職等,明確訂定海基會秘書長回任公職的機制。
考試院秘書長張俊彥說,海基會秘書長回任公職機制本就存在,且歷來也多有案例,但因現行「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表」,未將海基會秘書長比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列入,產生海基會秘書長如何回任公職以及權益如何保障的疑慮。
他表示,院會通過將海基會秘書長比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訂列為簡任第十四職等;回任辦法第四條有關「得向最後任職之原服務機關申請回任」規定,僅適用於常任文官,政務人員無回任保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