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郵寄859封信致函上海市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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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7日訊】各位人大代表:

我是留日回國的上海市民。今天我的這封信不是寫給中共上海市委書記,也不是寫給農民工,而是寫給上海市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也就是寫給上海859位市人大代表,依法要求您們履行人大代表的法律職責、監督法院、為民請願。

我在2007年12月18日發表了萬言書《改革中國人大體制從上海做起—-對第十三屆上海人大組成及改革的建議》,並已寄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所有的常委。而且, 2008年1月10日又公開了我編輯的《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見證—-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訪申訴案件彙編》(第1集已公佈189個不服上海法院終審的案例,第2集正在編輯中),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常委及人大代表多數人應該已收閱。如果未收到的人大代表,可以來函向我索取,免費贈送。

上海司法不公正的直接責任理所當然要由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滕一龍負責,雖然他也有苦衷,誰提拔他這位從未經過法學教育的工廠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出任中國的大法官、上海的最高法院院長,這個搞笑的人事任命是與上海市民開了一個國際玩笑,也惡搞了中國法官的聲譽,使這個糊塗院長創造了上海法院史上最高記錄的冤假錯案。我一再提請上海人大代表彈劾滕一龍,其他市民也在不斷地公開呼籲。滕一龍先生終於在2008年1月的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上體面地下台了。但是,上海司法不公正的現狀並不會由此而馬上改觀,相反地還會迴光返照,更加昏庸荒唐,這是黎明之前的黑暗。我最近親身經歷的冤案罰金執行案又一次見證了司法的黑暗。

我的冤案發生於7年前,是黃菊、陳良宇當政時期的行政、司法部門犯下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出版自由權利與著作人權益的罪過。我與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共同編輯了中日兩國第一本研究與介紹中國日資企業、對華投資與貿易的日本企業以及上海市區縣及主要產業的電子工具書《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 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上述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後受到政府機關領導人、企業、新聞媒體及讀者的一致好評,並使天倫公司作為留學回國人員企業應邀免費參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展示上述電子出版物。但是,在博覽會落幕後的十五天,同樣這本正版電子出版物卻使我與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陷入一場冤獄。2000年11月13日,我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隊以「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接著就是逮捕、判刑。2001年6月,我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並處罰金40萬元。

這個舉世聞名的上海冤案已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的《方圓法治》雜誌2004年12期本刊記者楊建民的專欄報導《以憲法權利的名義出招—-馮正虎非法經營案透析》中作了詳細的論述,文章的結尾寫道:「那些促成了這一事件的人們,可能會因為每天處理一些「大事」而很快把它忘卻,有朝一日當他們從位高權重的位置上退下來坐在安樂椅上回憶往事的時候,或者是偶然在一個故紙堆裡發現了這本《方圓》雜誌並看到這篇文章的時候,他也許會感到驚奇:『哦,有過這樣的事嗎?』」時隔七年,今天國內的普通老百姓、學者、政協委員、人大代表、政府官員、所有與本案平反沒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公民聞之本案都會感到震驚,不可思議,上海居然還會發生這樣荒唐的冤案。上海的政協委員已多次就本案向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質詢,最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又將本案移送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但是,至今還有極少幾個權勢者及製造冤案的相關單位及其人員是不肯自願認錯的,還會繼續利用手中的權力威脅當事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出演一幕執行冤案罰金的荒唐把戲。

2008年3月20日晚上7:00左右,我遇到了黎明之前的黑暗。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張法官、方法官與一位法警上我家,送達《執行通知》。我當場質問二位法官,「這個冤案是你們二中院製造的,難道你們還要堅持一下自己的錯誤嗎?而且,冤案的判決書上也沒有寫明罰金的執行與期限。當初你們急於製造冤案,把人關了就滿意,從未告知罰金的執行。7年過去了,我出獄也已四年,怎麼現在你們才告知罰金的執行呢?而且,全國的「兩會」結束的第二天,你們就開始動手了。這顯然是一個迫害。」他們向我解釋,刑事案件的罰金在法律上沒有期限規定,他們是執行庭的,只是來送達《執行通知》,不知道為什麼7年後才提出罰金執行的原因,也不知道這起案件是怎麼樣的。的確,這些傳送執行通知的法官是沒有錯的,他們僅是按司法程序執行任務。所以,我開門歡迎,握手告辭。
錯在策劃這幕鬧劇的導演,這些愚蠢而霸道的權勢者。本案是舉世聞名、顯而易見的冤案,也是上海的恥辱。糾錯平反,可以再度展示上海的司法公正,體現上海政治領導人的開明與新政。

現在7年後突然發出這份冤案罰金的《執行通知》能起到什麼效果?無非是向公眾表明,這些製造冤案的人仍然大權在握,可以肆意妄為,根本不在乎公眾輿論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而且,這份匆匆出台的《執行通知》在司法程序上也是有問題的。《執行通知》簽發日2008年3月20日,當晚7:00左右送達,而通知上規定,「責令你在2008年3月20日前繳納上述罰金。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實際上,我是收到一份根本無法正常履行通知義務的執行通知書。不要說執行通知送達之時,法院已關門下班了。即使執行通知簽發之時,已經不是3月20日前的時間,被告人就成了「逾期不履行」的違規者,可以任憑法院的強制處罰。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能強制執行什麼?無非是搶奪財產、限制人身自由。但一個已承受過三年冤獄的人還會在乎權勢者的威脅嗎?我自從被陷害入獄至今7年來在國內沒有正常工作,沒有任何收入,靠妻子在大學工作的2-3千元工資,她要供我吃一口飯,還要供我兒子讀大學。我這個復旦大學的高學歷者、海外名牌大學留學回國創業者,也曾是國內的精英人物,現在卻被迫淪落於社會的最底層,連社會保險、醫療保險都沒有。與我常打交道的上海市公安局國保警察都很清楚,我是一個錢沒有、命一條的人。他們一直勸導我做生意、搞經濟,因為我是一個經營管理科班出身的人,有經營能力與技術特長,但我心有餘悸、有自知之明,我的冤案不平反,就無法在經濟上有所期望。這張7年後送達的《執行通知》又一次證實了我的看法。如果今天我在經濟上發達了,法院的一張執行通知書,我所有辛辛苦苦攢的錢就無償地歸併法院。這種掠奪多簡單,都是以法律的名義進行。

當然,我在送達通知書上拒絕簽字,因為我對這起司法不公正的裁判從來不予認可。三年的監牢中,我信任法律,即使遭受殘酷的虐待,也不屈服,始終堅持無罪申訴,但我尊重法律,從來不抗拒刑罰,遵守監規,忍受人身自由罰的折磨,微笑地坐牢。現在我又一次面對司法不公正,也是同樣的態度。我知道這張《執行通知》是本冤案司法不公正的繼續,是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沒有履行監督法院的職責、喪失督促法院糾正冤假錯案的能力,才致使法院7年後再一次利用法律的名義來迫害當事人。

但是,面對蓋上法院大章的《執行通知》,即使我明知司法不公正,我也不會去抗拒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我會再一次表現出對法律的尊重,雖然我很貧困,但我還是願意儘自己的能力支付非正義的罰金,我自己每月最少扣除一百元以上的生活費用於支付非正義的罰金,並且向同情我遭遇的海內外民眾募捐借款,懇請大家資助幾元錢,積少成多,幫助我對法律的尊重,同時也表達了大家對法律的信任,法律的審判最終是公正的,非正義的罰金最後必定會歸還給所有的捐款或借款的人。
在此,我向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代表提出三項請求:

1. 請求審閱《督察簡報》第7期的《馮正虎案撼動憲法權利》,並將其中的附錄《馮正虎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請求個案監督的刑事申訴狀》轉交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要求人大常委會立案審查,督促法院依法糾錯。現任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禹鵬先生就是平反本冤案的證人,他當年委託浦東新區外事辦致馮正虎的信函已作為我方的證據。

2. 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代表的本職工作就是立法、監督一府二院、為民請願。您們有法律規定的調查權、質詢權應當有權向參與這起冤案製造的所有官員、法官質問,而且您們所具備的參政專業能力也足以獨立判斷本冤案的是非。我請求您們履行人大代表的職責,不僅關注我的冤案,而且還應當獨立調查其他上海市民的冤假錯案,糾正上海司法不公正,與上海的上訪維權民眾共同建設一個和諧的上海社會。

3. 受迫害,找人大,有困難,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幫助選民天經地義、義務所在。我懇請各位人大代表慷慨解囊,捐款或借款100元人民幣,幫助一個貧困的司法受害者尊重法律,繳納非正義的罰金。859個人大代表每人貢獻一份愛心,就有85900元。如果本冤案平反,法院一定會歸還這筆非正義的罰金,屆時所有借款均退回借款者,所有捐款都將轉贈復旦大學作為法律專業大學生的獎學金。我已在中國銀行開設一個專項賬號委託銀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支付冤案的罰金。銀行賬號如下:
中國銀行 4038505-0188-038792-6 馮正虎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馮正虎
2008年4月1日上海仁和苑

馮正虎的聯繫方式: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郵編:200433
手機:13524687100
E-mail: [email protected] //fzh999.net(//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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