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案謝國樑版 限制立委不得兼職
【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三日電)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代理書記長謝國樑今天說,為建立專職立委,他以個別委員名義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立委不得兼任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職務。因此,謝國樑表示,雖然法案仍有討論空間,但他將以身作則,辭去現有二信中學董事職務。
謝國樑上午在立法院受訪時指出,多數選民都很關注國會改革,特別是針對立委行為的部分,因此,他與黨籍立委張碩文、孫大千等人共同提案,擴大立委關係人之規範範圍、明定立委專職化及不得兼職規定、禁止關說請託及交易行為等規定,並明訂罰則。
謝國樑表示,提案內容「從嚴」,但歡迎所有立委到委員會實質審查,而非以逕付二讀方式交付密室政治的朝野協商。因此,民主進步黨團中午召集的陽光法案朝野協商,他也不打算出席。
謝國樑等人版本與民主進步黨團日前提案的版本,最大的差異在於前者明訂立委及公費助理在非營利事業或團體,都不得擔任負責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經理人;後者則規定立委及公費助理可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但應於宣誓就職後三個月內申報,並隨時更新申報。
民進黨團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院逕付二讀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立委「共同生活之家屬」、「二等親以內親屬」、「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及「立委助理、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等為關係人,且須利益迴避。
與謝國樑等人版本相比,兩者在關係人擴大的規範方面差異不大。
民進黨團版本第十六條明訂立委受託遊說不得涉「非財產上利益」;草案新增第二十條之一,規定立委或其關係人應迴避被提起公訴及公務員被移送懲戒案件。這方面也與謝國樑等人版本相近。
民進黨團版本與謝國樑等人版本都對關說請託、交易行為分別新增第二十二條之一及之二,防杜以職權圖謀私利。
民進黨團版本對立委及公費助理兼任非營利事業機關職務,明訂須於就職三個月內申報,並隨時更新申報;若違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應公告其姓名。謝國樑版本對此則要求紀律委員會調查,並無明訂罰則。
另外,謝國樑等人也對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存在已久卻效率不彰的情況,提案強化紀律委員會功能。草案明訂紀律委員會每二週定期開會一次,若紀律委員會召委或委員不處理懲戒案件,應停權一個月。懲戒案審議期限則由現行三個月,加長至一年,避免因時間不足使懲戒案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