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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評論

郭泉:中國新民黨關於“428”列車顛覆相撞事件的案情分析會議通報

【大紀元4月29日訊】4月29日淩晨,中國新民黨中央黨部召集全體中國新民黨交通委員會、刑事偵察與追蹤委員會的黨員同志,就“428”淄博列車顛覆相撞事件的召開案情通報、案情分析會議。

根據中國新民党山東黨部的調查,案情如下:

4月28日4時41分,北京開往青島的T195次旅客列車運行至山東省境內膠濟鐵路周村至王村間的彎道處T195第9車廂至第17車廂脫軌、顛覆,脫軌車廂侵入上行線軌道,被上行線由煙臺開往徐州的5034次旅客列車碰撞,造成5034次列車機車及機車後第1至5位車輛脫軌。已證實70人罹難,416人受傷,罹難者均爲T195乘客,5034次乘客沒有死亡。

中國新民黨刑事偵察與追蹤委員會的專家認爲,列車脫軌、顛覆只有兩種原因,一是針對鐵軌或是針對列車車輪的爆破,二是彎道超速,致某節車廂的離心力達到脫離軌道的最大價時導致車廂間的連接頭脫落。

而爆炸會留下是否明顯的痕迹,例如火藥等(爆炸物)殘留、爆炸中心點的位置、爆炸損傷等,但是,截止4月29日12時,中國新民黨刑事偵察與追蹤委員會並沒有獲得這方面的情報。另外,中國新民黨中央黨部也斷定中囯共產黨不至於會隱瞞這樣的情報,所以,中國新民黨刑事偵察與追蹤委員會排除此案爲爆炸案件。

中國新民黨交通委員會根據目前所掌握的情報,認定本案是由於彎道超速導致第9車廂與第十車廂間的連接頭脫落,在後部車廂的強大推力下,第9到第17節車廂出軌離線、顛覆。其中第17節車廂侵入上行線軌道,遭遇上行線的5034次旅客列車撞擊。

T195第9車廂至第17車廂脫軌、顛覆,本已有傷亡,又遭遇5034次旅客列車撞擊,導致傷亡擴大。

中國新民黨交通委員會認爲,此案案情複雜,可分爲兩個過程,第一,T195第9車廂至第17車廂脫軌、顛覆,系彎道超速導致。第二,5034次旅客列車撞擊侵入5034次列車軌道的T195傾覆車廂,系“刹車制動無效”或“根本沒有實施刹車制動”導致。

關於T195次列車的車速問題和彎道問題:

膠濟鐵路是德國設計建造的,1897年6月,德國在柏林設立山東鐵路公司。1897年9月23日,膠濟鐵路動工。1901年4月8日,青島到膠州段通車。1904年6月1日,全線竣工通車,至今仍然在使用。

周村至王村區間是個很複雜的線路,彎道很多,有一個彎道幾乎是直角。在較後的車廂裏可以清楚地看到列車機車,且由於地基設施等問題,周村至王村區間限速爲每小時80公里。

也就是說,“大提速”到周村至王村區間就必須是個“大減速”。但是,4月28日,T195次到達周村至王村區間,非但沒有減速,卻開到了時速131公里,結果導致車廂出軌、顛覆。

那麽,T195次列車爲什麽不減速?

列車司機是嚴格按照列車操作手冊駕駛列車的,絕對不會擅自在限定時速爲80公里的區間提速到時速130公里。

根據列車時刻表T195次列車04:25應該從淄博出發,4點41分應該到達打虎山附近。而根本不應該到周村至王村區間,顯然,T195晚點。

但是即使如此,列車司機也不能私自提速,列車司機只有在接到鐵路局調度監控室的全線提速到時速130公里的命令後,才有可能在限速80公里的軌道上開出130公里的速度。

路基在設計速度(時速80公里)之內無法承受高速(時速130公里)拐彎帶來的壓力,發生變型,這是列車出軌的主要原因。

關於5034次列車“刹車制動無效”:

一列時速在100公里左右的列車需要800至1000米的刹車距離才能完全停下。也就是說,如果T195傾覆車廂侵入5034次列車軌道時距離正在迎面行駕的5034次列車只有1000米內,那麽5034次列車此時刹車制動已很難避免慘劇的發生。在1000米內,時速在100公里以上的列車遇到前面有障礙,在進行緊急刹車的情況下,也只能眼睜睜地看著撞上去。

關於5034次列車“根本沒有實施刹車制動”:在沒有發現前方有障礙物的情況下,直接撞擊。

關於5034次列車“能見度”和5034次列車的前照燈問題:

T195傾覆車廂侵入軌道,兩車相撞之時是4時41分,此時爲黎明前的黑暗,列車司機憑藉列車的前照燈觀察前方鐵軌。

目前全世界最好的列車前照燈只能照到800米。而我國的列車前照燈的照射距離均不足300米。目前,鐵路機車前照燈主要使用封閉式機車燈泡,例如,在廣九線上運行的瑞典進口擺式列車前照燈是由六個封閉式燈泡組成,在青藏線上運行的美國進口機車前照燈是由四個封閉式燈泡組成。當四個燈點亮處於強光時,照射距離約200m,六燈全亮也不會超越300米。

國外機車目前基本使用鹵鎢燈泡爲前照燈光源,如:德國NY6型、前蘇聯8G型、法國ND4型機車等,照射距離200m到400m不等。從日本進口的6K型電力機車使用氙前照燈,亮度較高,照射距離約爲700m。金屬鹵化物燈(簡稱金鹵燈)可達到800米。

因此,如果5034次列車司機通過列車前照燈觀察到T195列車的侵入車廂,再刹車制動完

全無法避免撞擊的。

但是,列車司機真的只能通過列車前照燈觀察前方的障礙物嗎?

列車司機在夜晚主要是依靠“通過信號機”的指示決定行駛還是停駛。“通過信號機”的作用是防護自動閉塞線路上的閉塞分區或非自動閉塞線路上的所間區間,指示列車可否進入它所防護的閉塞分區或所間區間。通過信號機一般設在閉塞分區或所間區間的分界點。

根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第61條,通過信號機應設在閉塞分區或所間區間的分界處。自動閉塞區段的通過信號機,不應設在停車後可能脫鈎的處所,並盡可能不設在起動困難地點。兩架通過信號機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200米。當採用8分鐘列車追蹤運行間隔時間,在滿足列車制動距離及自動停車裝置動作過程中列車走行距離的條件時,可小於1200米,但不得小於1000米。

T195次列車的機後9-17位脫線顛覆並侵入上行線的限界後,肯定有車體架在上行線的鋼軌上,這就會讓防護這個閉塞分區的信號機顯示停車信號,在5034次列車沒有進入該閉塞分區及司機正常駕駛及機車信號設備正常的情況下,是不可能撞上T195的。

所以,5034次列車撞擊T195次列車只有兩種情況:

一是,T195次列車的機後9-17位脫線顛覆並侵入上行線時,5034次列車恰好在此閉塞分區裏,5034次列車刹車制動無效。

二是,T195次列車的機後9-17位脫線顛覆並侵入上行線時,5034次列車不在此閉塞分區裏,但是,“通過信號機”沒有自動亮出一個紅色燈光。紅色燈表示:列車應在該信號機前停車,不准列車越過該信號機。相反,該“通過信號機”卻亮出了“一個綠色燈光”,表示准許列車按規定速度運行;或是亮出了“一個綠色燈光和一個黃色燈光”,表示“准許列車按規定速度運行,要求注意準備減速”;或是“一個黃色燈光”,表示“要求列車減速運行,按規定限速要求越過該信號機”。

中國新民黨刑事偵察與追蹤委員會,認爲此案件當事人(濟南鐵路局)明知該區間爲限速區間(限速80公里),卻指示列車司機提速到130公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爲中國新民黨交通委員會、刑事偵察與追蹤委員會向中國新民黨中央黨部提交的案情的調查分析報告,經中國新民黨中央党部中央委員充分研究、辯論,由中國新民党代主席郭泉簽署此文本。

中國新民党代主席  郭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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