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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9日訊】(據中廣新聞報導)針對進口泰國椰子被驗出含有禁用農藥,並可能已經流入市面;行政院消保會表示,相關辦法罰則過,應該修法、並追究業者刑事責任。
消保會指出,泰國椰子進口商違反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19條規定,在查驗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前,就擅自讓先行切結暫行通關的椰子進入市場,但這個查驗辦法卻只規定查驗執行機關在6個月內「得暫停受理該進口商先行放行的申請」,消保會認為,處罰明顯過輕,將建議主管機關衛生署修法增列相關處罰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保會表示,這批銷售在市場的椰子既然經遭驗出含農藥貝芬替,業者的行為就已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業者還須負擔同法第34條所規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8萬以上90萬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因此,除了將要求衛生主管機關積極查辦追究業者的行政責任外,也將主動移請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