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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初審/ 繳清陳年罰鍰 駕照可重申請

95年6月前10年被吊銷者 不必重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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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曉宜、曾鴻儒/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修正草案」,為九十五年6月30日前、因罰鍰未繳而被吊銷汽車牌照與駕駛執照者解套,只要在新修正條文施行日起五年內繳清罰鍰,就不必重考駕照,只要申請核發即可。

新修正條文將適用對象規範為九十五年6月30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和駕駛人,公路總局初估,八十五年以後因為不繳交罰鍰而遭吊銷駕照或牌照的案件,約有廿七萬起,其中七萬多人已重新考照,因此實際影響約廿萬人。

施行日五年內繳清就解套 惠及20萬人

公路總局監理組長謝界田說,新制實施後,駕照或牌照遭吊銷的民眾,可回原駕籍地或車籍地辦理重新核發新駕照或車牌,新駕照法定效力為舊駕照的延續。換發新車牌前,車輛依規定需辦理驗車等程序,相關規費均由駕駛人或車主負擔。

該修正案的背景是,在九十五年7月1日以前,凡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未繳清者,都會按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不依期限繳送汽車牌照與駕駛執照者,則吊銷汽車牌照與駕照。後來認為吊扣制度無法達處罰目的,因罰鍰未繳而被吊銷牌照與執照也屬不當連結,所以在九十四年12月9日第一次修正,將吊扣及吊銷牌照、駕照的部分,改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該修正條文三讀通過後,於九十五年7月1日實施。

國民黨立委陳根德、楊麗環等人認為,在九十五年7月1日新條文施行以前,還是有很多人被吊銷牌照與駕照,因此昨天提案修正。

交通部:最快本會期三讀 下半年實施

台灣交通部官員表示,此次修法雖可能有法令「溯及既往」困擾,對如期繳交罰款的守法民眾並不公平,但罰單送達爭議未來也可望減少。

由於此案是立委主動提案,公路總局估計,本會期應可望三讀通過,最快下半年就會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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