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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降低勞保滯納金費率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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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五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條文,降低勞工保險費滯納金費率,比照健康保險費滯納金費率,從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調降為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上限也從應納費額一倍,降低為應納費額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現行勞保條例第十七條條文規定,投保單位對應繳納的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若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翌日起到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其加徵滯納金額,以到應納費額一倍為限。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顯耀於提案說明指出,對入不敷出的勞工而言,不能穩定繳交勞保費已是常態,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的滯納金是沈重負擔,為保障勞工權益,應下修勞保費滯納金費率與上限。

條文初審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郭芳煜表示,滯納金上限應修正為應納費額的百分之三十;國民黨籍立委徐少萍、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偉哲則認為,對真正繳不出勞保費的勞工,應降低滯納金,但對惡意不繳滯納金的企業僱主還是要罰,不能調太低。

國民黨籍立委侯彩鳳提出折衷版本,將勞保滯納金上限,調降為應納費額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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