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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市長秘書余文 判刑一年須入獄

特別費案 最高院認定是公款 仍判馬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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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台灣總統當選人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最高法院歷經兩個月餘審理,認同馬英九無貪污、背信的犯行,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昨判被告馬英九無罪確定。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有兩項違誤,並認定特別費完全是公款性質,卻仍判馬無罪,引起法界人士質疑。


台灣總統當選人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昨天無罪定讞,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發言人張淳淙特別召開記者會說明判決。(自由時報記者廖振輝攝 )


至於替馬英九處理特別費的北市府前市長秘書余文,則因以不實單據核銷特別費,遭最高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一年確定,須入獄。

特別費非補貼 二審判決兩項違誤

最高法院昨天針對特別費性質作出定義,最高法院指出,首長以領據領取的特別費並非二審認定的「實質補貼」或「特別酬庸」,必須用於「因公」,不得私用。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的確有兩項違誤,首先是二審判決將首長特別費視為「實質補貼」、「特別酬庸」,並將事先以領據請領特別費的陋習視為「行政慣例」的見解,最高法院認為均屬違誤。

檢上訴的理由 不足推翻二審判決

但因檢方所提上訴理由,並不足推翻二審高等法院認定馬英九沒有施用詐術請領特別費的見解,也無法證明馬英九請領一千一百餘萬特別費後,未用於因公支出,雖然二審無罪判決有上述違誤,這些瑕疵皆不足動搖原貪污無罪判決,遂駁回檢方上訴。

對於最高法院以檢方上訴理由不足,導致馬英九無罪確定,有法界人士質疑檢方上訴不針對二審適用法則有無違誤進行任何論述,難道上訴只是要個「交代」?或只是要最高法院就特別費的法律性質,進行「表態」而已。

趕在520之前宣判? 最高法院澄清

此外,本案二審是高檢署於今年1月9日上訴,若干人士質疑,相對其他案件要好幾年才宣判,馬英九案最高法院短短兩個多月就判,是否為趕在五二○前?最高法院則回應,此案案情單純,檢方上訴也未指明二審判決有無應調查事實而未調查,或者判決有違背經驗、論理、證據法則之處,因此很快宣判。

最高法院指出,三審為法律審,不認定事實,僅針對二審高等法院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而足以變動判決結果進行審理,最高法院認為,本案高院二審認定關鍵事實為「馬英九請領的一千一百餘萬特別費,已全數因公支出,沒有不法所得」,最高法院是在此事實基礎上,論斷二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的違誤。

馬小九案 退由北檢重新分案偵辦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去年11月曾聲請將民代告發的「認養流浪狗馬小九發票」、「馬英九匯款廿萬至周美青帳戶」兩部分併高等法院(高院當時正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 )審理,但高院合議庭認為無「同一事實實質上一罪關係」,因此,必須退由北檢重新分案偵辦。

北檢發言人、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說,還沒有收到高院退併的相關卷證,一旦收到,會重新分案,並在詳讀、參考最高法院判決書論述後,來認定此兩部分是否違法。由於最高法院的駁回上訴屬終審判決,法界人士預料,檢方應會對此兩部分做出不起訴處分。

至於馬英九控告前查黑中心檢察官侯寬仁涉嫌偽造文書案,林錦村則說,檢方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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