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特別費案 三審無罪定讞
【大紀元4月24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最高法院審理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24日宣佈判決結果,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的上訴,馬英九特別費案三審無罪定讞,而高院對特別費「非實質補貼」之認定,勢將衝擊後續遭起訴者。
據中央社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去年2月13日偵結,臺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汙及偽造文書罪起訴。臺北地院去年8月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個月,減為有期徒刑餘1年2個月。
經上訴,高等法院去年12月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應執行1年有期徒刑。今年1月9日,台灣高檢署認為,因本案判決攸關首長特別費性質的認定,未來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對偵審同類型案件具有關鍵性的指導作用,宜由最高法院就此爭議問題做出統一見解,較能避免同類案件的用法歧異,因此提起上訴。
經過3個月審理,最高法院下午宣佈駁回高檢署的上訴,馬英九特別費案三審無罪定讞。
馬英九三審無罪定讞判決文重點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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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主觀上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未施用詐術陷會計於錯誤,且會計亦無陷於錯誤。 |
二 |
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全數「因公支出」用罄,並無任何「不法所得」。 |
三 |
檢察官未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提出具體之說明,依據訴訟法第377條之規定,檢察官上訴不合法。 |
四 |
既無犯行,原無罪之判決雖有檢察官所指摘之違誤或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判決「領據列報特別費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認定,檢察官上訴自不合法。 |
五 |
原判決雖誤認基於慣例,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是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實質補貼」,但與原判決本旨不生影響。 |
至於馬英九所面對的其它諸如北市銀併購案、黨產交易案以及任職其他職務時之特別費案之指控,由於於當選總統之前皆未進入法院審判階段,依司法豁免權將停止偵辦。
實質補貼遭駁回
由於遭特別費起訴之範圍含蓋藍綠政要,因此高院對特別費的見解格外引起朝野的重視。
對此,高院在判決文中強調,「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並據此駁回了前審法院將特別費視為首長實質補貼的見解。
未來包括即將卸任的陳水扁總統、呂秀蓮副總統、前國民黨主席連戰與即將上任的副總統蕭萬長等政要,均將面臨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之起訴,而「非實質補貼」之三審認定,勢必對後續遭起訴者產生重大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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