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三讀 礦災森林火災列為災害種類
【大紀元4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增列礦災及森林火災為災害種類,主管機關分別為經濟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增列直轄市、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區)公所於災害應變必要範圍內,應勸告或強制除去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的設備物件,並作適當處置。
修正通過條文強化各級政府災害應變中心的指揮官權責,包括宣示、發布及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劃定警戒區域、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協助救災、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等。
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若人民因上述處分或強制措施遭受財產損失時,得請求補償,損失補償從自知有損失時起兩年內請求,但若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就不得提出補償請求。
此外,修法也增訂各級政府為執行搶通災區或重建公共設施,若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
各級政府為安置災民或進行災區重建工作,對涉及用地及建築物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
至於重大災害發生後,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方式,新增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的的災後復原重建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但補助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行政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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