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植物防疫檢疫法,明定違反規定輸入中央主管機關禁止的植物或植物產品等,因有散佈植物疫病蟲害風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行政院提出的修法說明指出,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二條原條文規定可沒入違法輸入的植物等,但因受到行政罰法所定刑事優先原則限制,導致沒收的規定形同具文,必須等到判決確定才能沒收,違反立法意旨,況且禁止輸入的檢疫物,不問何人所有,因為有散佈植物疫病蟲害的風險,都應予以沒入。
修正植物防疫檢疫法後,明定違法輸入中央主管機關所禁止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的植物及其所使用的包裝、容器,「不問屬於任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三讀修正條文明確規定,植物防疫及檢疫業務工作的內容,包括:植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植物栽培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或車、船、航空器,對植物、植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有害生物調查、監測或防治工作、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條文也規定,植物檢疫人員因檢疫必要,得對到達港、站具傳播疫病蟲害之虞的植物、植物產品及其包裝、容器、貨物、郵包、行李、車、船、航空器、貨物之存放或集散場所,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此外,為因應植物或植物產品抵達國境的不同樣態,條文也明定,包括:轉口、轉運、郵寄、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等行為,採行不同的檢疫措施。
條文規定,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入境,若違反規定未申請檢疫,因所攜帶數量有限制且與營利或其他目的輸入者不同,檢疫風險性較低,罰則較輕,依比例原則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另外,對於植物或植物產品經由郵寄輸入者,包裝上應附明顯標示,並指明為植物或植物產品,由郵政機構通知植物檢疫機關辦理檢疫,違反者原條文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考慮郵寄輸入行為,應該規責於國外寄件者,收件者無法預知,所以刪除相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