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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大紀元4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鄭琪芳/台北報導〕「菸酒稅法」為了打擊奸商哄抬米酒價格,規定賣出一瓶罰兩千元,有商人因此被罰一億零五百六十萬元,司法院大法官認為處罰太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比例原則」!
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要求有關機關一年內修法,修法前相關機關可依解釋文意旨,調整處罰金額。
本案源起於籃姓商人九十一年間,見市面米酒缺貨,將前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生產的舊裝米酒,原專賣價格一瓶只有二十一元,提高售價一點五倍後,分別以一瓶五十四元及五十二元賣出,銷售量達五萬餘瓶,獲利一百七十餘萬元,被台北市國稅局裁罰一億多元天價。
籃某不滿,申請複查及提起訴願皆遭駁回,改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希望能撤銷原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理後,認為確有牴觸憲法疑義,因此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天作出違憲解釋。
對於大法官會議解釋,菸酒稅法第二十一條違憲,應於一年內失效;財政部賦稅署表示,2002年起菸酒專賣制度就已經廢除了,多年來已無適用該條文的案件,該條文失效不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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